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和支出管理办法

   

第一条  根据《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会员应自觉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,每年7月为交纳会费时间。

第三条  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会员会费标准:

1、会长会费为20000元/年

2、副会长会费为5800元/年

3、理事会费为3800元/年

4、会员会费为800元/年

第四条  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和以收定支,略有节余的原则。主要用于本会组织调查研究、学习考察、接待慰问工作等活动费用;召开会员大会、会长办公会议、理事会会议及经验交流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;协会刊物、资料等印刷、邮寄费用;上缴省及有关协会会费;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;办公费用等。

第五条  根据温委办发〔2012〕88号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经费要按不低于会费收入5%的比例在会费中支出”的规定每年按会费收入5%转入党支部专用账号,作为党建活动费用。

第六条  会费建立专门账户、专款专用,协会秘书处应每年定期向协会理事会、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协会监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七条  会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签名,秘书长审核后,由会长签字审批。

第八条  对二年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,在理事会内通报,并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九条  协会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本办法的解释权,属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。

第十条  本办法提请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九届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。